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0年竹小調字第43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3月19日
裁判案由:給付電信費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竹小調字第435號聲請人即原告裕邦信用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載霆 代理人 江雅鳳 相對人即被告 李睿芸 即 李惠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電信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又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而前開規定於調解程序準用之,民事訴訟法第405條第3項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相對人即被告之住所地位於台中市西屯區,有被告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在卷可稽,依前開規定,本件訴訟應由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本院基於被告便利應訴之考量,認本件應移送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0年3月19日
新竹簡易庭法官李珮瑜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10年3月19日
書記官蕭宛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