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8年度交易字第8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8年交易字第8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5月11日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8年度交易字第88號公訴人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郭麗遠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8年度調偵字第724號、第72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本件被告郭麗遠被訴過失傷害案件,因被告於本院審理中自白犯罪(見本院民國109年3月19日審判筆錄),本院認為本件宜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9年5月11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陳君杰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5月11日
書記官黃淑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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