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9年消債聲字第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4月22日
裁判案由:聲請復權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消債聲字第2號聲請人即債務人 陳真惠 即 陳貞惠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債務人陳真惠即陳貞惠准予復權。
理由
一、按債務人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得向法院為復權之聲請:
一、依清償或其他方法解免全部債務;二、受免責之裁定確定;三、於清算程序終止或終結之翌日起三年內,未因第146條或第147條之規定受刑之宣告確定;四、自清算程序終止或終結之翌日起滿五年,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44條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即債務人前曾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經本院以108年度消債抗字第11號裁定准予免責,爰依法聲請復權等語。
三、經查,債務人所主張之上開事實,業經本院依職權調閱本院108年度消債抗字第11號等案卷查明屬實,堪信為真實。本件債務人既已受免責之裁定確定,則其依首揭規定向本院聲請復權,自屬有據,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4月22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施坤樹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9年4月22日
書記官詹國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