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9年聲字第265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1月03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9年度聲字第2652號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許家瑋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9年執聲字第197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許家瑋因過失傷害罪等貳罪,所處各如附表所載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柒月,如易科罰金,於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受刑人許家瑋因過失傷害等二罪,經本院及台灣高等法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確定。
二、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11月3日
刑事第十一庭法官洪碩垣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9年11月3日
書記官卓榮杰┌──────────────────────────┐│附表│├─┬────────────────────────┤│1│本院109年交簡字1908號判決:許家瑋犯過失傷害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2│台灣高等法院108年上訴字1361號判決:許家瑋共同犯│││剝奪他人行動自由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