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侵訴字第6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8月05日
裁判案由:妨害性自主罪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侵訴字第64號公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A(真實姓名年籍均詳卷)選任辯護人范翔智律師(法律扶助律師)被告巳○○選任辯護人 莊明翰 律師被告卯○○被告乙○○被告甲○○上列被告因妨害性自主罪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業經辯論終結在案。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訂於民國103年8月20日下午2時30分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8月5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汪怡君
法官蔡羽玄法官汪曉君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中華民國103年8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