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6758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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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聲減字第675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0月17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6758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公共危險等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並定應執行刑(96年度聲減字第778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均減刑詳如附表所示,如易科罰金,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應執行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於如附表所示日期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分別經本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如附表所示之罪之時間,均在中華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且悉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並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第9條、第10條第1項,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10月17日
刑事第十庭法官蘇昌澤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蔡紫凌中華民國96年10月18日附表:
┌────────┬───────────┬───────────┐│編號│一│二│├────────┼───────────┼───────────┤│罪名│服用酒類,不能安全駕駛│偽造署押,足以生損害於│││動力交通工具而駕駛│公眾及他人│├────────┼───────────┼───────────┤│宣告刑│有期徒刑貳月│有期徒刑叁月│├────────┼───────────┼───────────┤│所犯法條│刑法第185條之3│刑法第217條第1項│├────────┼───────────┼───────────┤│犯罪日期│95年10月15日│95年10月16日│├─┬──────┼───────────┼───────────┤│偵│機關│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查│案號│95年度偵字第23161號│96年度偵字第8177號│├─┼──────┼───────────┼───────────┤│最│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後├──────┼───────────┼───────────┤│事│案號│96年度壢交簡字第54號│96年度桃簡字第1523號││實├──────┼───────────┼───────────┤│審│判決日期│96年3月30日│96年6月27日│├─┼──────┼───────────┼───────────┤│確│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定├──────┼───────────┼───────────┤│判│案號│96年度壢交簡字第54號│96年度桃簡字第1523號││決├──────┼───────────┼───────────┤││確定日期│96年4月30日│96年7月23日│├─┴──────┼───────────┼───────────┤│合於中華民國九十│第2條第1項第3款│第2條第1項第3款││六年罪犯減刑條例│││├────────┼───────────┼───────────┤│減刑刑期、褫奪公│有期徒刑壹月│有期徒刑壹月又拾伍日││權期間或罰金額│││├────────┼───────────┼───────────┤│易科罰金或易服勞│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役之折算標準│仟元折算壹日│仟元折算壹日│││││├────────┼───────────┴───────────┤│備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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