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7年度消債更字第153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7年消債更字第153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0月24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消債更字第1538號聲請人甲○○代理人 鄒純忻 律師上列當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更生(含保全處分),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債務人對於金融機構因消費借貸、自用住宅借款、信用卡或現金卡契約而負債務,在聲請更生或清算前,應提出債權人清冊,以書面向最大債權金融機構請求協商債務清償方案並表明共同協商之意旨,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稱債清條例)第151條第1項定有明文。揆其立法意旨無非認債務人對於金融構因前開原因所負欠債務,其法律關係較為單純明確,金融機構並已訂有債務協商機制,如能協商成立,債務人不需依債清條例聲請更生或清算,可疏減法院負擔,有效分配司法資源,並使債務人得自主解決其債務,爰就此部分採行協商前置主義。又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復為同條例第8條所明定。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即債務人)有不能清償債務之虞,前已提出債權人清冊,以書面向最大債權金融機構請求共同協商債務清償方案,惟協商不成立,且其無擔保或無優先權之債務總額未逾新臺幣1,200萬元,復未經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或宣告破產,故聲請本件更生等情;並提出前置協商退件通知函等為證。經查:依聲請人提出之前置協商退件通知函顯示,聲請人係因「經最大債權銀行通知面談兩次無故不到場面談」而遭退件。聲請人雖稱因其最大債權銀行即國泰世華銀行所提出之協商方案仍超過聲請人能力,故未與面談云云。惟聲請人自可於面談時直接與最大債權銀行磋商,而非逕自不參與面談,而認協商不成立,依此向法院聲請更生,則國泰世華銀行銀行因無法親自與聲請人洽談,以確認聲請人之協商意願及能力,而以「最大債權銀行通知面談兩次無故不到場面談」為由退件(應視同未申請),應屬有據。基上,本件債務人聲請更生,尚未遵循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51條之規定先行債務協商,且上開欠缺又屬無從補正,依上說明,自應駁回其更生之聲請。又本件更生聲請既經駁回,保全處分之聲請自失所附麗,應併駁回,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10月24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黃信滿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中華民國97年10月24日
書記官林月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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