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7年度家聲字第37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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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7年家聲字第37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0月24日
裁判案由:變更子女姓氏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家聲字第372號聲請人甲○○法定代理人乙○○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變更子女姓氏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甲○○之姓氏准予變更為母姓之「盧」姓。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父母之一方死亡者,且有事實足認子女之姓氏對其有不利之影響時,子女得請求法院宣告變更子女之姓氏為父姓或母姓,民法第1059條第5項第2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之父 陳勢蒼 、母乙○○於民國87年1月7日結婚,婚後育有一女即聲請人,不料聲請人之生父陳勢蒼於88年2月12日車禍身亡,嗣聲請人之母與 陳仁華 再婚,惟婚後繼父陳仁華曾多次對聲請人之母實施家暴行為,聲請人因經常目睹暴力事件導致身心受創甚大,嗣聲請人之母及陳仁華雖因雙方感情不諧而於91年5月2日離婚,然聲請人對於目前之姓氏已充滿不安及排拒,又聲請人自幼與其母共同生活迄今,並由其扶養照顧,若與母親同姓,將使聲請人獲致更多之安全感,爰依法聲請變更姓氏從母姓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所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聲請人之法定代理人乙○○到庭陳述綦詳,並有所提戶籍謄本2件、台北縣政府警察局土城分局保護令執行紀錄表影本2件在卷可稽,而聲請人亦到庭表示:「我小時候經常看到繼父陳仁華多次對媽媽家暴,他拿刀子架在媽媽的脖子上,他也常常把家裡弄得亂七八糟,我做惡夢夢到繼父把媽媽殺害,我都是由媽媽扶養照顧長大的,我想要跟媽媽姓」等語(參見本院97年10月22日非訟事件筆錄),堪信為真實。又查,姓氏屬姓名權而為人格權之一部分,具有社會人格之可辨識性,除與身分安定及交易安全有關外,尚有家族制度之表徵,因此始賦予父母選擇權,惟因應情勢變更,倘有事實足認子女之姓氏對其有不利之影響時,父母之一方或子女自得請求法院宣告變更子女之姓氏為父姓或母姓。職是,本院審酌上情,認聲請人之生父陳勢蒼已死亡,致聲請人無法經生父同意變更姓氏,而聲請人母親則同意聲請人變更姓氏,且可認保留目前姓氏對聲請人實有造成其心理莫大困擾之不利影響,是聲請人本件請求,經核並無不合,本件聲請為有理由,依法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所示。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10月24日
家事庭法官毛崑山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97年10月24日
書記官廖宮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