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04年度中小字第218號
原 告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祖培
訴訟代理人 林建宏
被 告 廖啟村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經於民國104年2月26日言詞辯
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19,831元,及其中新臺幣19,468元自民國
94年9月2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7.8計算之利息,暨
自民國94年10月21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
上開利率百分之10,超過6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
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1,18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04年3月12日
臺中簡易庭法官林秉暉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
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1、原判決所
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2、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
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
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4年3月12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