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北簡字第43號
聲請人即
原 告 華南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凃志佶
相對人即
被 告 楊舒 惟
上列聲請人因清償借款事件,聲請退還溢收訴訟費用,本院裁定
如下:
主文
准予退還溢收聲請人之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叁佰捌拾元。
理由
一、按訴訟費用如有溢收情事者,法院應依聲請並得依職權以裁
定返還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6第1項有明文規定。
二、經查,本件原告起訴之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為新台幣(下同
)171,226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
裁判費1,880元,惟聲請人繳納第一審裁判費用3,260元,此
有本院之收據2張及台灣士林地方法院收據1張在卷為憑,其
溢繳部分1,380元,應予返還。
三、爰裁定如主文所示。
中華民國104年3月12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官詹駿鴻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3月12日
書記官張閔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