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4年度司票字第1632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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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票字第16325號

聲請人和運租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源森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嘉鑫國際金屬貿易有限公司劉家瑋詹云君 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本裁定不得抗告。

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相對人嘉鑫國際金屬貿易有限公司最新公司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 李典懋 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中華民國114年8月1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林夢雯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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