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4年度司票字第16325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分享 LINE Twitter 複製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司票字第16325號聲請人和運租車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劉源森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嘉鑫國際金屬貿易有限公司、 劉家瑋 、 詹云君 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本裁定不得抗告。應補正之事項:一、提出相對人嘉鑫國際金屬貿易有限公司最新公司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 李典懋 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中華民國114年8月1日簡易庭司法事務官林夢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