竹北簡易庭(含竹東)114年度竹北簡聲字第34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竹北簡聲字第34號

聲請人 林驛桀

相對人 詹詠鈞

上列當事人間停止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兩造間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之訴,業經另案起訴,聲請人並於日前獲勝訴判決。相對人執本院114年度司票字第1011號裁定(下稱系爭本票裁定)為執行名義,向本院114年度司執字第36507號清償票款強制執行事件(下稱系爭執行事件)聲請就伊對第三人之薪資債權為執行,如財產被執行,勢難回復原狀,爰陳明願供擔保,請准於系爭訴訟事件判決確定前,裁定停止系爭執行事件之強制執行程序等語。

二、查聲請人前依本院114年度竹北簡聲字第27號停止強制執行事件為相同之聲請,業經本院裁定駁回在案。聲請人既已獲本院114年度竹北簡字第374號簡易判決,確認相對人所持本院系爭本票裁定所載聲請人名義簽發之本票,對聲請人之債權全部不存在,自應於判決確定後,向本院民事執行處系爭執行事件為陳報,而非再次向民事庭聲請裁定准予強制執行。聲請人再次陳明願供擔保,聲請裁定停止執行,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8  日

         竹北簡易庭法   官 蔡孟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8  日

              書 記 官 白瑋伶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