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中補字第801號
原 告 林家宏
上列原告與被告台灣人壽有限公司台中分公司間請求給付保險費
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
(下同)40萬元,依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
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300元。茲依民事
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適用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
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
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30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林慧貞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30 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