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02年度中小字第703號民事判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2年度中小字第703號
原   告 永瓚開發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呂清治
訴訟代理人  陳木林
被   告  朱漢強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02年
4月25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萬捌仟玖佰參拾壹元,及自民國九十二
年八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九點八九計
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爭執事項及理由要領
一、原告主張:被告前於民國92年7月29日向原債權人萬泰商業
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請信用卡(卡號:0000-0000-0000-000
0)並持卡消費,嗣未依約還款,迄至92年8月25日止尚積欠
如主文所示本金及利息,經原債權人將上開債權讓與原告(
原名永瓚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且依法公告等語,業據
提出與所述相符之證據為證,被告已於相當時期受合法之通
知,而於言詞辯論期日不到場,亦未提出準備書狀爭執,依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準用同法第280條第3項前段、第1
項前段之規定,視同自認,堪信原告主張之事實為真正。原
告依據消費借貸契約、債權讓與法律關係,訴請被告給付如
主文所示,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二、本件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0規定,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並確定其訴訟費用額為1,000元(即裁判費),由被告負
擔。
中華民國102年4月30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官吳崇道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二十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
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
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
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
於判決送達後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2年4月30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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