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義簡易庭(含朴子)107年度嘉小字第370號民事裁定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嘉小字第370號
原   告 新光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明新
訴訟代理人  黃良俊
       陳傳明
       謝智傑
被   告  郭年東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信用卡消費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7月4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官吳芙蓉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7月4日
書記官李佳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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