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4年度訴字第744號裁定

裁判字號: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4年訴字第744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1月25日

裁判案由:聘任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744號原告 陳昱元 被告國立澎湖科技大學代表人 王瑩瑋 被告行政院代表人 毛治國 被告教育部代表人 吳思華 上列當事人間聘任事件,原告提起行政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行政訴訟,應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第2項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因聘任事件提起本件訴訟,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審判長以104年6月10日104年度訴字第744號裁定命於7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104年6月23日送達於原告,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原告雖聲請訴訟救助,惟經本院以104年度救字第42號裁定駁回其聲請並於104年11月17日確定,亦有該訴訟救助裁定、本院索引卡查詢案件基本資料、多元化繳費及臨櫃查詢清單暨答詢表附卷可證,原告於駁回訴訟救助之裁定確定後,迄未補正繳費,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行政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第10款、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4年11月25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八庭
審判長法官鄭淑貞
法官王立杰法官蕭惠芳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華民國104年11月25日
書記官吳柏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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