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度聲字第140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聲字第140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1月23日

裁判案由:變更提存物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聲字第1405號聲請人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蔡宏圖 相對人新采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即數位瑞崎科技股份
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廖璋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變更提存物事件,本院於民國104年8月27日所為之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裁定原本當事人欄中關於「相對人新采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即數位瑞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記載,應更正為「相對人新采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即數位瑞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廖璋文」。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之當事人欄有如主文所示漏未記載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4年11月23日
民事第七庭法官蘇嘉豐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4年11月23日
書記官陳惠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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