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4年度訴字第744號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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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4年訴字第744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1月11日
裁判案由:聘任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744號抗告人 陳昱元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國立澎湖科技大學等間聘任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4年11月25日本院104年度訴字第744號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抗告駁回。
抗告訴訟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為之,行政訴訟法第268條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抗告人不服本院104年度訴字第744號裁定,提起抗告。經查抗告人係於民國104年12月2日收受該裁定,有卷附送達證書可稽。抗告人提起抗告之期間,應自104年12月3日起,扣除在途期間9日,算至104年12月21日(星期一)即已屆滿。抗告人遲至104年12月31日始提起抗告,有收文戳可按,其提起抗告,顯逾上開不變期間,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行政訴訟法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5年1月11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八庭
審判長法官鄭淑貞
法官許瑞助法官蕭惠芳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華民國105年1月11日
書記官吳柏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