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重訴字第28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1月16日
裁判案由:移轉所有權登記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重訴字第285號上訴人即被告 林玲利 被上訴人即原告 林加浩
席銘杰 邱聖翔 梁士杰 陳宏瑋 蔡欣偉 楊曜旭 黃國志 蔡慶厚 王敬達 范家維 張瑞琴 周銜治 徐皓智 黃鉥棚 彭定中 謝豐州 李秉正 楊啟賢 陳逸翔 王俊凱 王怡馨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請求移轉所有權登記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4年10月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1,175,025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65,576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
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補繳裁判費165,576元,並應提出上訴理由書,載明應廢棄或變更原判決之理由,及關於廢棄或變更原判決理由之事實及證據,逾期不繳上訴裁判費,即駁回上訴。
中華民國104年11月16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李立傑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11月16日
書記官葉卉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