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2年度訴字第22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2年訴字第22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5月20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二二一號
公訴人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現在台灣苗栗看守所羈押中)被告乙○○
(現在台灣苗栗看守所羈押中)共同 徐國楨 律師選任辯護人 曾能煜 律師右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被告甲○○、乙○○之羈押期間,自民國九十三年六月三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右列被告甲○○、乙○○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前以被告犯罪嫌疑重大,並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二款、第三款所定之情形,認有羈押必要,經於民國九十二年七月三日將其收押後,自九十二年十月三日起第一次延長羈押二月,自九十二年十二月三日起第二次延長羈押二月,自九十三年二月三日起第三次延長羈押二月,自九十三年四月三日起第四次延長羈押二月,茲羈押期間即將屆滿,而上項情形仍然存在,認該被告二人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九十三年六月三日起再延長羈押二月。特為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五月二十日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郭千黛
法官姚銘鴻法官柳章峰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五月二十日
書記官歐明秀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