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3年度聲字第23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3年聲字第23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5月24日

裁判案由:聲明異議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聲字第二三二號
聲明異議人即受刑人甲○○選任辯護人 洪大明 律師
羅秉成 律師 顧立雄 律師右聲明異議人因聲明異議案件,本院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三月二十六日裁定,有應更正部分,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原裁定原本及正本之當事人欄選任辯護人部分漏列羅秉成律師、顧立雄律師,應予補正。
理由
一、按判決有誤寫、誤算,或其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第一項定有明文;同法第二百三十九條明文前述情形於裁定準用之。上開規定,依大法官會議第四十三號解釋,於刑事訴訟法準用之。
二、本件原裁定原本及正本之當事人欄選任辯護人部分漏列羅秉成律師、顧立雄律師,爰裁定更正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五月二十四日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蔡永昌
法官陳榮和法官蔡國在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耿鳳君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五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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