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0年度司拍字第25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0年司拍字第25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9月01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司拍字第258號聲請人內政部營建署法定代理人 葉世文 非訟代理人 林文城 相對人 張桂麗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於民國86年8月18日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設定抵押權予聲請人,擔保其向聲請人借用新臺幣(下同)2,080,000元,存續期間自86年8月18日起至136年8月18日止,債務清償日期為依照契約所約定之清償期日,並經登記在案。嗣相對人向聲請人借款2,080,000元,借款期限自86年9月20日起至116年9月20日止,約定第1年至第5年按月付息不還本,自第6年起按月平均攤還本息,如積欠貸款本息達3個月者,經催告仍不清償者,則全部債務即視為到期。詎相對人自100年1月16日即未依約繳納本息,其積欠本息已達3個月,經聲請人催告而未償還,依約定相對人應喪失期限之利益,尚欠本金1,530,651元,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影本、他項權利證明書影本各1件、國民住宅貸款借款影本2件、內政部營建署函影本、交易明細表2件、催告函影本、客戶往來明查詢、催理記錄、土地及建物登記謄本各1件等為證。
三、經核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9月1日
司法事務官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三、聲請人、相對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四、聲請人應於收受裁定後15日內,提出相對人最新現戶戶籍
謄本正本(記事勿省略),且該戶籍謄本申請日期,應為收受本裁定後之日期,以核對裁定是否合法送達相對人;如相對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資料(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及法定代理人最新現戶戶籍謄本正本(記事勿省略),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
五、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証明書,聲請人勿庸另行聲請。
六、拍賣抵押物係不經言詞辯論,亦不訊問相對人,相對人對於聲請人之請求未必詳悉,是聲請人、相對人獲本院之裁定後,請詳細閱讀裁定內容,若發現有錯誤,請於確定前向本院聲請裁定更正錯誤。
中華民國100年9月8日
書記官吳進飛┌────────────────────────────────┐│附表:100年度司拍字第258號│├──┬───────────────┬─┬────┬──────┤││土地坐落│地│面積│││編號├───┬────┬───┬──┤├────┤權利範圍│││縣市○鄉鎮市區○段│地號│目│平方公尺││├──┼───┼────┼───┼──┼─┼────┼──────┤│001│台南市○○○區○○○段│553│建│1198.39│10000分之123│└──┴───┴────┴───┴──┴─┴────┴──────┘┌────────────────────────────────────────┐│附表(建物)︰100年度司拍字第258號│├──┬─┬──────┬────┬────┬─────┬────────┬───┤│││││建築式樣│建物面積│附屬建物││││建│││├─┬─┬─┼──┬─┬─┬─┤權利││││││主要建築│九│合│面│主要│陽│花│面│││編號││建物門牌│基地坐落││││積││││積│││││││材料及││││建築│││││││號││││││單││││單│範圍││││││房屋層數│層│計│位│材料│台│台│位││├──┼─┼──────┼────┼────┼─┼─┼─┼──┼─┼─┼─┼───┤│001│33│台南市麻豆區│台南市麻│12層樓房│80│80│平│鋼筋│9.│1.│平│全部│││3│新建里麻學路│豆區新建│鋼筋混凝│.3│.3│方│混凝│16│32│方│││││1段15之1號9│段553地│土造│8│8│公│土造│││公│││││樓│號││││尺││││尺││├──┴─┴──────┴────┴────┴─┴─┴─┴──┴─┴─┴─┴───┤│共同使用部分:新建段404建號,權利範圍100000分之706││共同使用部分:新建段405建號,權利範圍100000分之32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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