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6年訴字第99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3月13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訴字第995號公訴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樓現羈押於臺灣士林看守所選任辯護人 劉彥詮 律師
周信宏 律師 周漢威 律師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3月13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洪英花
法官雷雯華法官賴邦元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游育慈中華民國97年3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