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重訴字第75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2月10日
裁判案由:返還借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重訴字第757號原告丙○○訴訟代理人 張和怡 律師被告己○訴訟代理人 黃陽壽 律師複代理人 黃喬詮 律師被告戊○○
甲○○乙○○丁○○上列四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吳正順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九十六年十二月二十五日上午10時25分,在本院第26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96年12月10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吳淑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6年12月11日
書記官蔡凱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