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市簡易庭97年度新簡補字第5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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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民事裁定 97年度新簡補字第54號
原   告 甲○○
被   告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原告與被告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執行異議事件
,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原告係聲請回負原狀或損害
賠償,其訴訟標的金額應為新臺幣伍佰貳拾壹萬玖仟元,應繳第
一審裁判費新臺幣伍萬貳仟陸佰柒拾捌元。經查本件並無民事訴
訟法第403條第1項於起訴前應經法院調解之適用,依同法第436
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0
日內向本院(臺南縣新市鄉○○路○○號)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
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2  月  29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
                 法 官 何清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2  月  29  日
                 書記官 黃浤秝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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