士林簡易庭97年度士簡字第1185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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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聲 請 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3樓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7年
度偵字第8379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甲○○失火燒燬瓦斯爐、抽油煙機、窗戶、鍋具及天花板,致生
公共危險,處拘役貳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
日。緩刑叁年。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除引用檢察官聲請簡
易判決處刑書記載外,另補充更正如下:犯罪事實第8行「
廚房之瓦斯爐、抽油煙機、窗戶」,以下加記「鍋具」。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第3項、第454條,刑法第
175條第3項、第41條第1項、第74條第1項第1款,刑法
施行法第1條之1,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
出上訴。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2  月  29  日
士林簡易庭法官 蘇嫊娟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陳淑蘭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2  月  29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之法條
刑法第175條第3項
失火燒燬前二條以外之物,致生公共危險者,處拘役或3百元以
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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