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補字第99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5月15日
裁判案由:所有權移轉登記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補字第991號抗告人即被告 劉明福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 黃菊鳳 間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13年5月6日本院所為第一審裁定(113年度補字第991號)提起抗告,經查:㈠本件抗告,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規定應徵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㈡抗告人漏未提出抗告狀繕本1件,認有命補正必要。茲限該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逕向本院補正,其中㈠部分如逾期未繳納,即駁回抗告,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5月15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江奇峰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5月15日
書記官許馨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