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7年度救字第23號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7年救字第23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1月30日

裁判案由:訴訟救助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107年度救字第23號聲請人 謝清彥 相對人法務部矯正署綠島監獄代表人 莊國勝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訴訟救助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7年11月14日所為之裁定,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裁定原本、正本之案由欄,有關「因本院107年度簡字第29號監獄管理措施事件」,應更正為「因本院107年度簡字第32號監獄管理措施事件」。
理由
一、按①「簡易訴訟程序除本章別有規定外,仍適用通常訴訟程序之規定。」(行政訴訟法第236條)、②「民事訴訟法..第232條..之規定,於本節準用之。」(同法第218條)。③「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前段)。
二、經查:本院所為前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所示。中華民國107年11月30日
行政訴訟庭法官陳兆翔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7年11月30日
書記官戴嘉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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