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度單禁沒字第420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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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單禁沒字第42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8月26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0年度單禁沒字第420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三郎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10年度毒偵緝字第15號),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0年度聲沒字第34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如附表編號1至2所示之物均沒收銷燬。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臺中市政府警察局豐原分局員警於民國109年9月14日0時46分許,在臺中市○○區○○路○○○巷口,查獲被告陳三郎涉嫌持有及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當場扣得甲基安非他命2包(驗餘淨重合計13.9133公克),嗣該案業經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下稱臺中地檢署)檢察官以110年度毒偵緝字第15號案件為不起訴處分確定,上開扣案物經送驗後,認確有甲基安非他命成分,係屬違禁物無訛,爰依刑法第40條第2項及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又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及刑法第40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㈠被告陳三郎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中地檢署
檢察官以110年度毒偵緝字第15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等情,業經本院核閱全案卷證,並有上開不起訴處分書在卷足憑,堪認屬實。
㈡扣案如附表編號1至2所示之透明結晶,確均檢出第二級毒
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有臺中市政府警察局豐原分局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109年度安保字第1250號扣押物品清單、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109年9月17日草療鑑字第0000000000號、109年9月22日草療鑑字第1090900284號鑑驗書附卷可稽(見毒偵3246卷第99-107頁;核交3353卷第7、13-15頁),足認上開物品確為第二級毒品,屬違禁物無訛,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不問屬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又包裝上開毒品之外包裝袋,因與其內之毒品難以析離,且無析離之實益與必要,應視同毒品,一併沒收銷燬之。至送驗耗損部分之毒品,因已滅失,爰不另宣告沒收銷燬。
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0年8月26日
刑事第十七庭法官李宜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張雅如中華民國110年8月27日┌───────────────────────────┐│附表│├──┬──────┬───────────┬─────┤│編號│品項│鑑定結果│備註│├──┼──────┼───────────┼─────┤│1│透明結晶1包│鑑定結果:含第二級毒品│純度93.5%││││甲基安非他命│,純質淨重││││驗前淨重6.9746公克、驗│13.0089公││││餘淨重6.9652公克│克。│├──┼──────┼───────────┤││2│透明結晶1包│鑑定結果: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驗前淨重6.9387公克、驗│││││餘淨重6.9255公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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