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高雄高等行政法院108年抗字第2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4月08日
裁判案由:訴訟救助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8年度抗字第2號抗告人 謝清彥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法務部矯正署臺東監獄間訴訟救助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7年11月30日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7年度救字第23號行政訴訟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抗告駁回。
抗告訴訟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抗告應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4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抗告人對於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7年度救字第23號行政訴訟裁定提起抗告,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8年2月15日以108年度抗字第2號裁定命抗告人於裁定送達後14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108年2月20日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雖抗告人曾向本院聲請訴訟救助,惟該聲請業經本院於108年2月11日以108年度救字第3號裁定駁回確定在案。則抗告人迄今尚未補正本件抗告裁判費,有本院院內查詢單附卷可稽,其抗告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結,本件抗告為不合法。依行政訴訟法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4月8日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戴見草
法官邱政強法官吳永宋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4月8日
書記官陳嬿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