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7年聲字第53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1月30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刑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7年度聲字第539號聲請人臺灣臺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黃奕鳳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7年度執聲字第48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黃奕鳳所犯如附表所示之貳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受刑人黃奕鳳因詐欺等案件共2罪,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裁定如
主文。中華民國107年11月30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朱貴蘭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陳憲修中華民國107年12月3日┌────────────────────────────────┐│附表107年度聲字第539號黃奕鳳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罪名│宣告刑│犯罪日期│最後事實審│確定判決││號│││├────┬───┼───┬───┤│││││法院、│判決│法院、│判決確││││││案號│日期│案號│定日期│├─┼───┼────┼────┼────┼───┼───┼───┤│1│幫助犯│有期徒刑│民國106│本院106│107年2│均同左│107年3│││詐欺取│2月,如│年6月19│年度原易│月22日││月19日│││財│易科罰金│日│字第172│││││││,以新臺││號│││││││幣1仟元│││││││││折算1日││││││├─┼───┼────┼────┼────┼───┼───┼───┤│2│幫助犯│有期徒刑│106年6月│本院107│107年│均同左│107年│││詐欺取│3月,如│23日至同│年度原簡│10月16││11月5│││財│易科罰金│年月29日│字第49號│日││日││││,以新臺│││││││││幣1仟元│││││││││折算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