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1年度自字第4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1年自字第4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1月09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自字第四七號
自訴人晟達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代理人乙○○被告 黃映瑜 即丙○○右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前經終結辯論,茲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並定於民國九十二年一月二十八日上午十一時零分在本院第二法庭審理,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一月九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庭
法官周玉蘭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一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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