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1年聲字第26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1月09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聲字第二六七號
聲請人乙○○
庚○○相對人己○○
戊○○辛○○丙○○甲○○丁○○右當事人間請求確認通行權存在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相對人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及本件程序費用額確定為新台幣貳萬玖仟貳佰柒拾參元。
理由
一、聲請人與相對人己○○等六人間請求確認通行權存在事件,經本院八十七年度訴字第三二五號、臺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八十八年度上字第五00號判決確定,其第一、二審訴訟費用除確定部分外應由相對人負擔。
二、經本院依職權調取上開案卷審查後,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連同本件程序費用在內,為(一)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下同)一萬四千三百三十四元;(二)第二審郵費:二千五百四十二元;(三)第二審旅費:三千七百五十元;(四)地政規費:八千三百七十五元;(五)本件程序費用:二百七十二元,總共二萬九千二百七十三元。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一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一月九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庭~B法官黃益茂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收受裁定正本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四十五元。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一月九日~B法院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