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3年度聲字第906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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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3年聲字第90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11月10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聲字第九О六號
聲請人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右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捌月,如易科罰金,以叁佰元折算壹日。
理由受刑人甲○○因傷害等案件,經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及本院先後判決確定如附表所示。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二條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一月十日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法官侯廷昌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馮善詮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一月十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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