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3年除字第267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3年11月10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判決九十三年度除字第二六七號
聲請人甲○○右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九十三年度催字第七七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九十三年九月十二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一月十日~B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審判長法官曾文欣~B法官鄧晴馨~B法官鄭雅文右為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一月十日~B書記官鄭翔元~F0~T40┌──────────────────────────────────────────────────────┐│支票附表:│├─┬─────────┬─────────┬───────────┬────────┬────────┬──┤│編│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號││││(新臺幣)│││├─┼─────────┼─────────┼───────────┼────────┼────────┼──┤│1│ 王嘉演 │中國農民銀行 朴子分 │九十三年三月三十一日│三萬三千七百元│FAZ○六八○五│││││行│││一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