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裁定 99年度重秩字第156號
移送機關 臺北縣政府警察局新莊分局
被移送人 蔡斐樺
被移送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移送機關以99年9月23
日北縣警新偵字第0990051228號移送書移送審理,本院裁定如下
:
主文
蔡斐樺藉端滋擾住戶,處罰鍰新臺幣參仟元。
事實理由及證據
一、被移送人於下列時、地有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之行為:
(一)時間:自民國99年8月23日1時42分起至同年月日1時59分
許止。
(二)地點:臺北縣○○鄉○○○路○段○○○巷○弄○號5樓之1。
(三)行為:藉端滋擾住戶。
二、上開事實,有下列之事證證明屬實。
(一)被移送人於警訊時之自白。
(二)證人 葉陳菜鳳 之證述。
(三)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用戶受信通信紀錄報表1份附卷可
按。
三、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46條第2項、第68條第2款,裁定如主文
。
中華民國99年9月30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官呂安樂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5日內,以書狀敘述理
由,向本庭提出抗告。
書記官蕭欣怡
中華民國99年9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