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羅東簡易庭民事裁定
原 告 甲○○
上列原告與被告乙○○間返還押租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
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台幣伍萬元,應徵第一審裁
判費新台幣壹仟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
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繳納,逾期不繳,即駁
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9 月 27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羅東簡易庭
法 官 蔡仁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9 月 27 日
書記官 林嘉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