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99年度員小字第207號
原 告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
訴訟代理人 甲○○
複代理人 乙○○
被 告 丙○○
上列當事人間99年度員小字第207號清償債務事件,於中華民國9
9年9月2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等應連帶給付原告新台幣18,208元,及自民國96年12月1日
起,至清償之日止,按週年利率3.7%計算之利息,並自民國97年
1月2日起,至清償之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10
%,逾期在六個月之上者,按上開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台幣1,000元由被告等連帶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99年9月16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
法官廖國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彰化縣○○鎮○
○路○○號)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中華民國99年9月16日
書記官梁高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