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99年度南簡字第737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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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判決 99年度南簡字第737號
原 告 板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甲○○
丁○○
被 告 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99年9月15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玖萬壹仟柒佰壹拾元,及自民國94年2月2
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1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94
年3月27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加
收百分之10,超過六個月以上部份加收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參萬壹仟參佰柒拾玖元,及自民國94年8
月4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7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陸佰參拾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部分:
一、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
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
論而為判決。
二、按訴狀送達後,原告不得將原訴變更或追加他訴。但擴張或
減縮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255條
第1項第3款定有明文。本件原告起訴時聲明:「被告應給付
原告新臺幣(下同)31,379元,及自民國(下同)94年8月4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17%計算之利息,暨自94年9月5日
起至清償日止,每月依核准額度3萬加收60元之違約金。」
(見本院卷第5頁);嗣於99年9月15日言詞辯論程序時更正
聲明為:「被告應給付原告31,379元,及自94年8月4日起至
清償日止,按年息17%計算之利息。」(見本院卷第31頁背
面),經核原告所為變更屬於減縮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揆
諸前開規定,應予准許,合先敘明。
貳、實體部分:
一、原告起訴主張:
㈠緣被告丙○○於92年12月1日書立現金卡申請暨約定書乙份
,並憑以向原告取得現金卡貸款額度。契約書中約定貸款動
用期限自本行核准日起為期一年(現金卡貸款約定事項第二
條),利率則以年率11%按月固定計息(代償服務約定事項
第三條)及17%按月固定計息(現金卡貸款約定事項第三條
),若有遲延,則分別依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
加收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以上部份加收百分之廿計算之違
約金(代償服務約定事項第四條)及核准貸款額度千分之二
按月加付違約金(現金卡貸款約定事項第七條)。
㈡詎被告自貸款核准後,陸續動支數筆款項及依約繳款,惟分
別至94年2月25日及94年8月3日後即分文未繳,累計二筆合
計積欠金額達新台幣123,089元(其中91,710元部份利率以
11%計;31,379元部分利率以17%計)。經迭次催討均置若
罔聞。依約定事項第八條所載,借款視為全部到期。被告須
立即清償如訴之聲明所示之本金、利息及違約金之債務。並
聲明:求為判決如主文所示。
二、經查,原告上開主張,業據其提出點金卡申請暨約定書影本
、放款帳戶基本資料影本、帳戶帳務資料查詢單各1份等件
為證(見本院卷第8-11頁),經核與其所述相符;而被告經
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
或陳述,本院綜合上開證據資料,應認原告之主張為真實可
信。再按借用人應於約定期限內,返還與借用物種類、品質
、數量相同之物;遲延之債務,以支付金錢為標的者,債權
人得請求依法定利率計算遲延利息,但約定利率較高者,仍
從其約定利率;當事人得約定債務人於債務不履行時,應支
付違約金,民法第478條、第233條第1項、第250條第1項分
別定有明文。從而,原告本於消費借貸之法律關係,請求被
告給付借款91,710元、31,379元,及如主文第1項、第2項所
示之利息及違約金,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三、按訴訟費用,由敗訴之當事人負擔;法院為終局判決時,應
依職權為訴訟費用之裁判,民事訴訟法第78條及第87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經核本件訴訟應徵之第一審訴訟費用為1,
630元(裁判費1,330元、公示送達費300元),有卷附之裁
判費審核單、收據及中華日報高雄分社廣告費收據可稽(見
本院卷第3頁、第17頁、第27頁),爰依上開規定確定被告
應負擔之訴訟費用如主文第3項所示。又本件係屬民事訴訟
法第427條第1項訴訟適用簡易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依
同法第389條第1項第3款規定,應併依職權宣告假執行,均
附此敘明。
四、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
第2項、第385條第1項前段、第78條、第87條第1項、第389
條第1項第3款,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9月29日
臺南簡易庭法官侯明正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
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99年9月29日
書記官程欣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