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度審聲字第109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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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審聲字第109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2月22日

裁判案由:公示送達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審聲字第1093號聲請人甲○○上列聲請人聲請公示送達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
相對人名留服飾國際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中華民國97年12月22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陳婷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97年12月22日
書記官曾靖雯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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