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7年度消債更字第22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7年消債更字第22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2月22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消債更字第225號債務人 吳麗華 代理人 徐豐益 律師上列債務人聲請更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債務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提如附表所示文件及資料到院。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理由
一、按債務人與金融機構協商成立者,不得聲請更生或清算,但因不可歸責於己之事由,致履行顯有重大困難者,不在此限。本條例施行前,債務人依金融主管機關協調成立之中華民國銀行公會會員辦理消費金融案件無擔保債務協商機制與金融機構成立之協商,準用前項之規定,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51條第5項、第6項分別定有明文。又債務人聲請更生時,所提出之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應表明下列事項,並提出證明文件:一、財產目錄,並其性質及所在地。二、最近五年是否從事營業活動及平均每月營業額。三、收入及必要支出之數額、原因及種類。四、依法應受債務人扶養之人,此觀諸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43條第6項規定自明。次按,債務人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同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且更生之聲請有拒絕提出關係文件者,應駁回之,參諸同條例第46條第3款規定自明。
二、查本件債務人具狀聲請更生,漏未提出如附表所示文件及資料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華民國97年12月22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陳玉曆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12月22日
書記官吳華瑋附表:
1.應受扶養親屬(即曾○○)最近一個月之財產歸屬資料清單。
2.債務人之前配偶 曾振銳 95、96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及最近一個月之財產歸屬資料清單。
3. 陳明 債務人共有幾名子女、是否均已成年、現職工作內容及每月收入為何,並提出債務人子女之最新戶籍謄本
(記事勿省略)、95、96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及最近一個月之財產歸屬資料清單。
4.債務人於債務清理條例前置協商專用債權人清冊上所載明之地址為臺北縣○○市○○里○○鄰○○街○○○號2樓,與債務人之戶籍地(即臺北縣○○市○○里○○鄰○○路○段○○○巷○○弄○○號5樓)不同,釋明債務人與共同生活之親屬目前究居住何處?並提出最新租賃契約影本,及說明各共同居住之人現職工作內容、每月收入為何、如何分擔每月租金新臺幣(以下同)1萬4,000元與水、電、瓦斯費、電話費用。
5.用表格方式,製作明細表,並照時間先後順序,詳列債務人自96年6月迄今之每月支出勞健保費用、日用品費、曾○○之扶養費與學雜費、交通費(住家至上班處所搭乘公車路別、票段數或每月油資支出之證明)、水、電、瓦斯費及電話費,並附具相關證明文件及收據影本(影本內容須完整清晰)。
6.用表格方式,製作明細表,說明債務人每月之伙食費何以高達9,000元,並說明其必要性。
7.說明 李德威王興榮 與債務人間之關係為何。
8.債務人與前配偶曾振銳對應受扶養親屬(即曾○○)如何分擔扶養費用,並提出離婚協議書或離婚判決影本。
9.詳細說明債務人現職工作所從事之內容、每月收入狀況為何及證明文件(在職證明、薪資轉帳證明或資薪單影本),並須經雇主之簽名與蓋章。
10.說明應受扶養親屬(即曾○○)之高中學雜費,不能辦理助學貸款之原因與證明文件。
11.依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95、96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可知,債務人於民國(以下同)95及96年間,任職於翔泰橡膠有限公司之每月平均收入各為3萬7,00
2元及3萬1,650元,但依債務人於更生聲請狀中所陳,債務人於協商當時,每月不包含家庭代工與兼職打掃之收入,僅賺取約2萬3,000元,其陳述與國稅局所得清單上所載之金額不符。據實說明債務人於95年5月向台新銀行申請協商,當時之工作狀況及收入為何?又債務人於95年10月毀諾時,不可歸責於己致履行顯有重大困難之事由及證據為何?毀諾前之還款來源為何?毀諾後,每月收入扣除必要支出之餘額做何處置?又債務人如何能自95年6月協商成立時起,按期繳納每月新臺幣
2萬6,651元之協商款項至95年10月,若有資助者,應陳報其姓名、地址、資助金額、資助原因、有無提供擔保,並提出證明文件(資金交付、支領及使用流向之證明)。
12.債務人自95年6月迄今,所有在郵局、金融機構所開立存款帳戶、證券存摺(集保存摺)之存摺封面及內頁影本(須附完整內頁資料並補登存摺至本裁定送達日之後)。
13.用表格方式,製作明細表,並照時間先後順序,詳列債務人已繳納(清償)各債權銀行之本金、利息及違約金數額。
14.銀行公會針對95年協商已毀諾之債務人,另提供「個別協商一致性方案」,說明債務人是否已依銀行公會所提供之「個別協商一致性方案」與各債權銀行進行協商債務清償方案,若有,應提出個別協商一致性方案協議書影本及每月繳款證明文件。
15.參酌本院更生方案製作之重點提示,填寫「財產及收入狀況報告書」及「更生方案」表格(至本院網站,便民服務項目之書狀範例中下載),預擬合理公允之更生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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