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3年訴字第183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7月01日
裁判案由:債務人異議之訴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訴字第一八三七號
原告丙○○○訴訟代理人 鄭世脩 律師被告高新資訊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訴訟代理人甲○○當事人間請求債務人異議之訴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七月一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洪純莉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七月一日
書記官黃慧怡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3年訴字第183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7月01日
裁判案由:債務人異議之訴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訴字第一八三七號
原告丙○○○訴訟代理人 鄭世脩 律師被告高新資訊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訴訟代理人甲○○當事人間請求債務人異議之訴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七月一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洪純莉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七月一日
書記官黃慧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