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3年度訴字第877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3年訴字第87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7月01日

裁判案由:第三人異議之訴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訴字第八七七號
原告丙○○被告迪吉建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丁○○被告甲○○被告台中商業銀行西台中分行法定代理人乙○○右當事人間請求第三人異議之訴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七十七條之十三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有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亦為同法條第一項所明定。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亦未於訴狀載明系爭訴訟標的價額,使本院無從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以裁定命其補繳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九十三年六月十日以裁定限原告於收受裁定後伍日內查報系爭訴訟標的價額並按系爭訴訟標的價額補繳裁判費,該項裁定已於民國九十三年六月二十一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應認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第八十五條第一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七月一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法官王金龍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公告或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一千元。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七月二日~B法院書記官黃富煜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