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3年度訴字第87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3年訴字第87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7月01日

裁判案由:債務人異議之訴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訴字第八七二號
原告乙○○被告甲○右當事人間請求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七十七條之十三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九十三年六月十一日裁定命原告於五日人繳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叁萬玖仟玖佰零柒元。該項裁定已於民國九十三年六月十八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又假執行之聲請亦缺乏宣告依據,均應予以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第八十五條第一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七月一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法官王國忠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公告或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一千元。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七月一日~B法院書記官孫鈴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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