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3年度訴字第18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3年訴字第18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7月01日

裁判案由:殺人未遂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訴字第一八二號
公訴人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乙○○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甲○○右列被告因殺人未遂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乙○○自民國玖拾參年柒月陸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被告乙○○因殺人未遂案件,經本院訊問後,認為其涉犯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條第二項、第一項殺人未遂罪嫌疑重大,且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三款之所犯為死刑、無期徒刑或最輕本刑為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之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而於九十三年四月六日執行羈押在案。茲本院以羈押期間,即將屆滿,羈押原因仍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九十三年七月六日起,予以延長羈押二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第二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七月一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林永祥
法官洪挺梧法官孫于淦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七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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