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3年度訴字第32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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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3年訴字第32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7月01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訴字第三二九號
原告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許德南 訴訟代理人 韓永興 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甲○○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原告請求被告給付新臺幣肆佰伍拾萬元及利息、違約金,係因財產權而起訴,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肆佰伍拾萬元,應繳裁判費新臺幣肆萬伍仟伍佰伍拾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肆萬肆仟伍佰伍拾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七月一日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官陳湘琳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七月一日
法院書記官王佩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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