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2年度交抗字第20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2年交抗字第20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5月07日

裁判案由: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交抗字第二0一號
抗告人即受處分人甲○○右抗告人因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案件,不服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九十一年度交聲字第一四七八號裁定(原處分案號:交通部公路總局台北區監理所九十一年八月二十三日北監五字第裁四0─000000000號),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原裁定撤銷,發回臺灣板橋地方法院。
理由
一、本案原審裁定以:異議人即受處分人甲○○於民國(下同)九十一年八月十三日、同年七月二十五日、同年六月十六日、同年五月三十日,於六個月內,駕駛車牌號碼000000號營業貨運曳引車,違規記點共達六點以上,原處分機關因而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六十三條第三項規定,裁處吊扣駕駛執照一個月,駕駛執照限於九十一年九月二十二日前繳納,如逾期不繳納罰鍰,自同年九月二十三日起易處吊扣駕駛執照二個月,並限於同年十月七日前繳納,如又逾期未繳分並無任何違誤,或不當,以異議為無理由,予以駁回。
二、經查:
(一)原審認處分人甲○○於民國(下同)九十一年五月三十日、六月十六日、七月二十五日、八月十三日、駕駛上開營業貨運曳引車,先後發生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五十三條、第六十條第二項第三款、第三十三條第一項、第六十條第二項第二款之違規情形,其於六個月內,違規記點共達六點等節,無非以卷附電腦列印汽車記點查詢報表為憑(見原審卷第八頁)。
(二)惟按刑法上所稱公文書,係指依法令從事於公務之公務員基於其職務上所制作之文書而言,固不以有無加蓋機構印信關防為其構成要件,最高法院四十八年度台上字第一五五四號判例參照。經審閱該電腦列印汽車記點查詢報表,夾雜電腦列印文字,與人工書寫並存,其資料是否足以判定係公務員職務上制作之文書?其可否推定為真正?該四次違規之裁決書安在?內容如何?顯然存疑。
(三)異議人涉嫌於九十一年八月十三日上午九時二十分許,駕駛車牌號碼000000號營業貨運曳引車,沿臺北縣○○鎮○○路行至有燈光號誌管制之鶯桃路口,逕行闖越紅燈右轉,為臺北縣政府警察局三峽分局警員 梁豐霖 舉發,並有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見原審卷第十一頁)及員警工作紀錄簿影本(見原審卷第廿一頁)可稽。據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所載之應到案日期為九十一年八月廿八日,惟遍查全卷,並無此日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裁決書,則原裁定機關之裁罰如何?
(四)原處分機關卻在所定到案日期前之九十一年八月廿三日率以北監五字第裁四0─000000000號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六十三條第三項規定,裁處「吊扣駕駛執照一個月,駕駛執照限於九十一年九月二十二日前繳納,如逾期不繳納罰鍰,自同年九月二十三日起易處吊扣駕駛執照二個月,並限於同年十月七日前繳納,如又逾期未繳送駕駛執照者,自同年十月八日起易處吊銷,並逕行註銷駕駛執照,駕駛執照吊(註)銷後,自九十一年十月八日起一年內不得重新考領駕駛執照。」,則原處分機關提前裁罰之根據為何?未見原審說明。
(五)本件異議人於九十一年八月廿九日具狀聲明異議,究竟係針對於九十一年八月十三日上午九時二十分許之違規事件之裁決(按未見裁決書)異議?抑係對於九十一年八月廿三日北監五字第裁四0─000000000號裁決書異議?非無研求餘地。自應加以釐清。原審未察,遽認抗告人之聲明異議無理由,而裁定駁回其聲明異議,容有未洽,應由本院將原裁定撤銷,發回原裁定法院詳察更為適法裁定,以昭折服。
三、據上論結,應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八十九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十三條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五月七日
臺灣高等法院交通法庭
審判長法官陳祐治
法官楊炳禎法官王炳梁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再抗告。
書記官潘大鵬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五月九日

相關權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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