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聲字第73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2月20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聲字第734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劉彥德上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2年度執聲字第51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劉彥德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拘役刑,應執行拘役伍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受刑人劉彥德因犯妨害公務等罪,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六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2月20日
刑事第十一庭法官簡源希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陳淑華中華民國102年2月20日附表:
┌────────┬──────────┬──────────┬──────────┐│編號│1│2││├────────┼──────────┼──────────┼──────────┤││││││罪名│妨害公務│妨害公務│││││││├────────┼──────────┼──────────┼──────────┤││拘役40日,如易科罰金│拘役20日,如易科罰金│││宣告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日││├────────┼──────────┼──────────┼──────────┤││101.05.19日凌晨4時許│101.10.20日凌晨4時50│││犯罪日期│、凌晨5時36分許│分許│││││││├────────┼──────────┼──────────┼──────────┤│偵查(自訴)機關│臺中地檢101年度偵字│臺中地檢101年度偵字│││年度案號│第12510號│第23842號││├───┬────┼──────────┼──────────┼──────────┤││法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最後├────┼──────────┼──────────┼──────────┤│事實審│案號│101年度豐簡字第554號│101年度豐簡字第679號│││├────┼──────────┼──────────┼──────────┤││判決日期│101.10.31│101.12.28││├───┼────┼──────────┼──────────┼──────────┤││法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確定├────┼──────────┼──────────┼──────────┤│判決│案號│101年豐簡字第000554│101年豐簡字第000679│││││號│號│││├────┼──────────┼──────────┼──────────┤││判決│101.12.03│102.01.28││││確定日期││││├───┴────┼──────────┼──────────┼──────────┤││臺中地檢101年度執字│臺中地檢102年度執字│││備註│第14112號(易服社會│第1438號(尚未執行)││││勞動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