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3年司促字第4017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5月1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3年度司促字第4017號債權人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武田 代理人 姚陵陵 債務人 林月娥 上列當事人間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拾萬零伍佰伍拾參元,及其中新臺幣玖萬零肆佰玖拾捌元自民國九十六年三月二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捌萬捌仟柒佰壹拾陸元,及其中新臺幣捌萬零陸佰貳拾壹元自民國九十六年一月三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八‧二五計算之利息。
三、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參拾捌萬壹仟柒佰肆拾柒元,及其中新臺幣參拾肆萬參仟伍佰柒拾貳元自民國九十六年三月二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五、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華民國103年5月14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程志賓◎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