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7年附民字第75號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7月22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原告丙○○及乙○○
被告甲○○上列當事人間97年度附民字第75號就本院97年易字第574號一案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事件,於中華民國98年7月22日上午11時10分,在本院刑事第五法庭公開審判時,試行和解成立。
茲記其大要下:
一、出席人員:法官張育彰書記官陳靜宜通譯林政男
二、到庭和解關係人:原告丙○○男33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乙○○女35歲(民國00年0月0日生)被告甲○○男35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選任辯護人 曾威龍 律師
住宜蘭縣宜蘭市○○路○段○○○號5樓之1
三、和解成立內容:⑴被告願給付原告新臺幣4100元,原告丙○○當庭收受無誤。
⑵原告其餘請求均拋棄。
⑶訴訟費用各自負擔。
四、上開筆錄當庭交關係人閱覽/朗讀並無異議後簽押中華民國98年7月22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書記官陳靜宜法官張育彰以上筆錄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陳靜宜中華民國98年7月22日